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
(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管理,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,维持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, 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》等规定,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。会费交 纳时间为每年 9 月份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、用之 得当的原则。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:
(一)协会办公经费、房租及日常管理;
(二)协会会员、理事工作会议;
(三)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;
(四)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;
(五)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;
(六)协会其他活动。
第四条 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权利与义务 相衔接的原则,对单位会员会费收取采用下列标准:
副会长单位会费为 10000 元/年;
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 6000 元/年;
理事单位会费为 4000 元/年;
会员单位 2000 元/年。
第五条 会员 2 年拒不按期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, 应予以注销会员资格。
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 厉行节约,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。
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,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。
第九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河南省民政厅对会费 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。
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 员单位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,应提出报告, 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 效实施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